根据公告,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多米尼加输入猪、野猪及其产品。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多米尼加的猪、野猪及其产品入境,一经发现,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。
同时,两部门要求,加强对来自多米尼加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。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多米尼加的猪、野猪及其产品,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。
公告还要求,各海关、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等有关规定,密切配合,做好检疫、防疫和监督工作。
(文章来源: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)